针对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探索,各地已有所行动。
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提出,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可以依法自主定价,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价有偿使用,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数据由市场自主定价。
此前,上海市印发《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品定价模型和价格形成机制,构建数据交易价格评估指标体系,深化企业采信机制。提升数据知识价值,构建以知识增加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在数据创造中形成的财产权益。
谈及地方政府的尝试与努力,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对记者表示,作为生产要素,人力、土地等都有价值,数据也应有价值。数据不是实物,其价格形成机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未有先例,值得多方探索。“探索数据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并不容易,但无论何种机制最终还是要以充分体现数据要素的价值为关键。”
“公允客观的价格形成机制,对数据要素的交易、流动乃至资产化都十分重要。长期看,数据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数据要素市场改革、数字经济全面充分发展乃至社会经济高效稳定运行的基础之一,很是关键。”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向记者表示。
当前,我国数据资源规模正高速增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数据产量达8.1ZB(泽字节,计算机术语,代表的是十万亿亿字节),同比增长22.7%。
与此同时,数据要素市场规模的扩张也很明显。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数据交易规模超700亿元,预计2025年整体市场规模将超2200亿元。据天眼查APP数据显示,年初至今,经营范围包含数据交易的新设企业(存续)共36913家,其中已有3家完成天使轮或A轮融资。
对于数据交易的定价,多位受访人士告诉记者,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常采用的定价方法有三种,分别是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目前,上述三种方法都在实践中得以应用,例如会计核算、财务计量多使用成本法,数据资产评估往往采用收益法来折现,而进行数据交易的时候大家常用市场法。”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不同区域、数据要素流通的不同环节,人们所使用的定价方法都不一致,而国家、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尽可能以制度化的模式将不同类型的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的流通价格或定价方式固定下来,更好服务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则认为,对数据要素进行统一定价很难,需要时间,而现阶段,政府应主要承担提供良好交易环境、科学监督的责任。“国内外对数据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都处于探索期,眼下比较好的选择是让市场发挥作用,让交易各方协商定价。”(证券日报)
编辑:吴若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