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 > 正文
下月起,新修订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正式施行 故障车辆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出口
时间: 2023年05月29日09:09         

  6月1日起,《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原条例2005年实施以来首次修订。《条例》在服务民生方面有哪些新突破新亮点?为保障群众高速出行需求,明确了哪些支持政策?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亮点 进一步规范清障救援

  背景

  长期以来,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对维护公路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清障救援力量相对单一、缺乏竞争,导致部分救援服务漫天要价,出现收费不规范等问题。

  新规

  《条例》进一步规范清障救援,对运行机制体制进行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针对故障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对事故车辆,考虑驾驶人有主观过错,且清障救援、现场清理工作量大、费用高,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亮点 保障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和停放权利

  背景

  我省过境危险物品运输车流量大,但服务区专用停放车位严重不足。过去,各省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政策不统一,我省关于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及服务区停放的安全管理依据亟待进一步明确。

  新规

  为促进危险货物的安全、高效流通,《条例》删除原条款“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行高速”,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结合高速公路区间路段,科学合理选定或者选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服务区,并向社会公示。选定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划定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区,并设置明显标识,配备安全设施。

  亮点 加大偷逃通行费打击力度

  背景

  由于目前缺乏有效震慑手段,恶意偷逃通行费行为时有发生,2022年全省累计追回偷逃通行费超1亿元。这严重破坏了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正常“生态”,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害。

  新规

  《条例》明确,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违反者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 服务区由“粗放经营”向“精准服务”转变

  背景

  近年来,部分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重建设轻管理、重收入轻投入、重效益轻服务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收费标准没有与管理服务水平高低和路况挂钩,致使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新规

  《条例》对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突出运营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由“粗放经营”向“精准服务”“特色服务”转变,服务区应当配备无障碍公共卫生间、饮用水等免费配套服务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夜间照明、备用电源等设施;推进服务区景区化改造,与旅游、物流、文化、新能源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主题特色服务区。

  亮点 创设“优势再造”专章促进枢纽经济发展

  背景

  为发挥我省高速公路比较优势,《条例》紧扣“十大战略”,创设“优势再造”专章,明确要科学编制枢纽经济发展规划,推动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产供销各环节通过高速公路连接,为现代化河南建设提供持续发展动力。

  新规

  “我省将提升高速公路网整体运行效率,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能力,构建高效顺畅的多式联运系统。”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支持依托高速公路建设现代物流绿色通道,开通高速公路延伸通道,增加货物运输车辆通道;鼓励新技术融合联动和交通领域低碳转型,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智慧高速公路网。(河南日报)

编辑:吴若淇

关键字: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原经济网—河南经济报、中原经济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3 河南经济报社 中原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004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王天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