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 > 正文
“严字当头”!两份司法文件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时间: 2023年05月26日08:24         

图片.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两份司法文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严字当头”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

  “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的两份司法文件,坚持严字当头,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

  “近年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司法解释在总结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针对利用网络等侵害未成年人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何莉介绍。

  司法解释用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图片

  侦查取证“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

  侦查取证工作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要环节。

  “公安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零懈怠’。”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表示。

  在侦查取证环节,司法意见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

  “下一步,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以贯彻意见为契机,持续高压严打,加强打击合力,推动综合治理。持续开展‘护校安园’等活动,从源头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陈士渠说。

  强化法律援助保障诉讼权利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孙春英介绍,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9.8万件,受援人达42.5万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8.2万人次。

  法律援助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法律援助律师在维护其民事赔偿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此,意见强化诉讼权利保障,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落实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意见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

  “各级妇联抓事先预防,开展防性侵宣传。畅通信访窗口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在走访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性侵线索或隐患,主动向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告、反映线索。”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介绍。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具有隐蔽性,更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

  除了摸排风险,事先预防,2020年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性侵害案件始终是强制报告案件的主要类型,但总体来说,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不充分。尤其是在宾馆酒店发案的案件,仍有大量应报未报。”那艳芳说。

  对此,意见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要求。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对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新华社)


编辑:吴若淇

关键字: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原经济网—河南经济报、中原经济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3 河南经济报社 中原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004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王天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