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经济报 记者 李媛媛
1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都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垃圾分类要做好,源头减量很重要。《办法》提到,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推行净菜上市;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在分类投放环节,采用“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办法》提出,要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规范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
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
在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环节,要求主管部门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垃圾分类投放后,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在分类处理环节,《办法》明确:厨余垃圾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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