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立法明确餐饮业“口罩规范”
河南经济报 记者 孔凡哲 焦飒
3月29日,《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此次立法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针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采用“小切口”的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制定《规定(草案)》不仅是以法治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还是保障食品卫生和公众健康的需要,也是提升我省餐饮服务文明规范的需要。
《规定(草案)》全文只有九条,针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这一具体问题,就适用范围、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对于适用范围,《规定(草案)》明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餐饮食品以及点餐、收银、卫生保洁等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咖啡厅、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机关、学校、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对于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范问题,《规定(草案)》明确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当口罩出现脏污、损坏、异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换。
其次,《规定(草案)》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用餐人员等社会公众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在处罚标准方面,《规定(草案)》明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其从业人员累计三人次以上受到处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当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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