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拟立法规定: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职权
河南经济报 记者 洪梦婷
个别被督导单位对兼职督学工作不配合,影响兼职督学工作的进度与效果问题或得到法治保障……11月23日,记者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悉,《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职权
据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志安介绍,《条例(草案)》二审稿特地增加了一款内容:“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个别被督导单位对兼职督学工作不配合的现象,影响了兼职督学工作的进度与效果。”彭志安表示,为树立兼职督学权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和督学管理规范化,法制委员会在“督学的管理”一章中特增加相关内容。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实施教育督导职权包括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报告;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同时,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确保“双减”落实,实施教育督导可采取哪些方式?
“双减”督导被国家列为2021年教育督导工作“一号工程”。《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事项包括了贯彻执行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处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情况等。
彭志安表示,制定我省教育督导条例对健全教育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优化管理体制,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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