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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郭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时间:2020-01-10 15:14:21    来源:中原经济网    

  ■河南经济报记者 焦飒

  自2014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省各地把推进此项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进行了不懈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改革深入,不可避免地触发矛盾,产生问题,纠纷事件时有发生,集体经济发展缓慢,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解决。”省政协委员郭莹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难界定,农村资源清产核资难以做到科学估值,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尚未出台,这些都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比如农村资源清产核资的问题,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是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郭莹说。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分为三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体育等公益性性资产。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资产量化具体办法,各地大多将三种资产分类登记造册,不能做到对三种资产统一量化。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极易造成资产特别是资源性资产低估,损害了农民利益。

  对此,郭莹建议,研究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施细则,充分考虑村庄的差异性,明确可以享受股权的人口类别,规范成员认定程序。出台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建议自然资源部门逐步完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价值评估标准,充分考虑地域特点、市场价格等因素建立基准价值标准,更应充分预估发展前景、经营收益建立浮动价值区间。

  尽快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减免政策,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承担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使政策尽快落地。此外,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配套细则。

编辑: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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