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方城县启动“潘庄安置区综合改造建设项目”以来,坊间质疑不断,其中情绪最为激烈的当属改造涉及的当事者之一倪德伟,他实名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纠结于此的还有方城县第一木材公司的职工,该公司15亩多的土地也在此次改造范围之内。多年来,这个拥有80多名职工的公司陷入困境,仅靠出租场地挣点收入。此次被改造后,该公司只能得到1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这个补偿方案在该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上遭到否决。
河南经济报 记者 黄军领
2013年4月17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潘庄安置区综合改造建设项目的招商公告”,公告对潘庄安置区综合改造建设项目进行了概述:“项目位于花亭路与豫S103线交会口西北部,东临花亭路,西临市场路,南临豫S103线,北临龙城路。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约69亩,另约有16亩代征土地用于城市道路和绿化带……”
事实上,早在这个招商公告发布之前的2010年12月,此块土地已被方城县规划建设工作委员会“方规建委纪【2010】6号”文件确定给长葛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12年12月,“方规建委纪【2012】3号”文件又确定此块土地由方城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在上述两份文件中,尚无“潘庄安置区综合改造建设项目”的名称,第一份文件将其称之为“颐城百合苑商住小区”,该文件“同意该区域按长葛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规划建设方案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而第二份文件将其称之为“百合苑商住小区”。文件决定“先期由百合苑商住小区开发企业方城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资补偿,并承担还建安置任务,并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可参照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推进,土地出让金用于征收补偿及该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据了解,长葛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在方城县运作该项目的负责人,于2011年9月成立了方城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两份文件中,尽管分别表述的是两家企业,但实际上代表两家企业的是同一个人。
同一块土地的开发权在两份文件中因人而“变”?这在始终关注该地块改造项目的一部分人看来“很不正常”—— 土地还没招拍挂,可以先“同意”让某个企业开发?两份文件的决定是否合适?该地块开发商是否应该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一个成立不久的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实力承接这个项目?
鉴于自己的十几亩地包含在此项目改造范围之中,倪德伟想把事情搞个明白。
针对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方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胡凤洲,他说,县里每个项目都有规范的运作程序,这个也不例外。文件只是同意这个公司提交的建设方案,但还是要招商,土地要招拍挂。他认为,倪德伟到处告状是为了多争取利益。
随后,胡凤洲给记者联系了具体负责此事的方城县国土局的马群忠。马群忠在电话中向记者介绍说,关于潘庄安置区的两次纪要,先是确定给长葛的公司后又改为方城的公司,是因为长葛的公司退出不干了,所以才变更为方城的公司。
承办公司变了,但实际上代表两家企业的是同一个人,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对此质疑,马群忠表示,变更只是针对立项,其他没有更多的解释。
文件在招商之前已经“同意”特定企业先期运作项目,这之后才开始招商,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会有兴趣参与这种“招商”吗?对此问题,马群忠表示,其他企业可能会有“政府已内定”的想法,但县里类似项目都是这样走的。
据了解,该项目地块内仅西北角有部分民居需要拆迁,其余大部分地块内并无建筑物或只有少量简易房,远不是人们印象中房舍密布的“城中村”概念,即可供“改造”的房屋比例极小。既然如此,为何开发商能享受到“可参照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推进”?马群忠表示,该地块涉及木材公司、倪德伟等的土地,尽管只有少量简易房,也有合理补偿的问题,所以可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据介绍,开发商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一是政府返回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约有10项行政收费项目可以减免。
方城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9日,为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倪德伟委托律师对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伪造“建设用地许可证”。倪德伟于是向方城县公安局进行了举报。在方城县公安局,记者获悉警方已经立案。对此情况,马群忠表示并不清楚。
对于方城县的做法,一位熟悉房地产运作的业内人士感到疑惑,文件一方面同意先期有企业介入开发,另一方面其后还要进行招商和土地竞标,这种“倒序”的路径安排,很难理解是出于何种考虑。因为从理论上讲,先期介入的企业,不一定招商中标;招商中标企业,不一定拍到土地。不过,这位业内人士还认为,政府既已出台文件,确定的企业也早已介入,一般情况下,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会再去抢这份“蛋糕”,大家都“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
据悉,潘庄安置区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招商只有方城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公司报名并中标。